自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地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积极探索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民事行政诉讼诉讼违法调查工作,是构建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重要内容、是调整民行检察监督结构的重要契机、是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提升民行检察工作地位、推动民行工作整体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的工作原则和方式
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实施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中,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以及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调查活动。开展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要坚持法律定位,既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又要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要坚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分离的原则,正确行使调查权。根据需要,可以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资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方式调查,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措施进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的范围
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中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具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造的:或者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违反规定未调查收集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法律文书和具体执行行为可能有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四)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阶段进行调解或和解时,涉嫌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五)诉讼中涉及的审计、评估、鉴定、拍卖等部门和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六)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时涉嫌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损害司法公正的;或者有渎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三、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案件的处理
对于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经调查发现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经调查发现审判、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本单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三)虽未涉嫌犯罪,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该案件将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公正性,人民法院未主动更换承办人的,应当书面建议人民法院更换承办人。(四)经调查发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存在不规范、管理漏洞或制度缺失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五)经调查发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者相关人员有严重违背职责行为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六)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七)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对拒不接受监督纠正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必要时可向同级党委、人大或其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告。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应当向被调查人所在的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审判、执行人员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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