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需要,一些新的司法解释相继颁布实行,这就要求行政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要具体执行和落实,并确保司法的统一。目前,在行政诉讼中,由于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导致不同法院对案件审理出现了不同的作法。为此,有必要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当前应当注意统一的几个问题是:
1、受案范围
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的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在列举规定受案范围的同时,还概括的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行政诉讼来计算。二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应以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判决的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另外,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法律文书为行政赔偿判决书或行政赔偿裁定书。对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法律文书为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对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在判决书的主项中,应首先对被诉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然后再判决是否赔偿。对被诉行为是事实行为的,如殴打、使用武器、警械等造成人身伤害的,在判决书的主项中也应当首先对该事实行为是否违法或违反行政职责等作出判定,然后再判决是否赔偿。现在有的法院对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在判决主项中遗漏对被诉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定,只笼统的一句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或直接判决赔偿,这种作法应予克服和纠正。王明玉汪本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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