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上诉,应当首先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提起行政上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上诉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上诉权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才能提起上诉。2)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才能成为上诉人的上诉对象。3)上诉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决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5天,对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10天,从判决和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天起计算。如果超过时限,上诉无效。4)原则上,上诉方式应为书面形式。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出行政上诉请求。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无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的法律文书法院行政申诉书不仅是行政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二审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行政上诉的格式、书写内容和要求与民事上诉相同。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由当事人签名后提交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和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依法应当赔偿的,二审法院应当在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就行政赔偿问题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再审。第二审申请行政赔偿的,可以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开始后,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不得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解决该行政行为是否正确的问题。因行政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对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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