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不动产登记包括: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以外的,均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