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办不动产登记
时间:2023-02-27 21:42:59 3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

市本级(不含临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有关具体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本级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登记业务: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

根据《自治区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桂编办发〔2014〕77号)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仍在农业部门受理,待五年过渡期后改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三、不动产登记时间节点

因业务调整和系统升级等原因,2016年7月22日市国土、房产等部门原业务受理窗口停止办理登记受理业务。2016年7月28日起原单位不再核发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及相关登记证明。从2016年7月26日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窗口开始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2016年7月28日起,市区(不含临桂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登记衔接事项

市区2016年7月28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含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含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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