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有什么法定义务?
时间:2023-05-10 17:55:06 3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时,需要根据登记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备好需要提交的材料。因为如果材料不齐全,很可能无法进行登记。例如,申请人不提交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则登记机构无法确定权利人的真实信息,登记也就无法进行。

其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也就是说,申请人有义务向登记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土地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也都对申请材料虚假责任进行了规定。

再次,根据《条例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这是因为不动产一般具有较高价值,是十分重要的财产,登记申请人亲自到现场申请登记,有助于登记机构准确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申请登记,可由代理人到现场代为申请。

最后,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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