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的过程中,购房合同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和最终可颁发的房产证明上所标识的建筑面积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严格遵循以房产证上被官方认可并登记的产权面积为唯一标准,并不需要对合同中的面积进行调整或变更。这是因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对此类事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方交付给购买方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依据该约定来处理;若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则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那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计算,此时购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购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最后,如果购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将由购买方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方所有;反之,如果房屋的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出卖方退还给购买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需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购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计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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