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察。虽然这是劳动争议解决体系之外的问题,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源头”,从“源头”处理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捷径,即所谓的“增收节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往往是由于忽视劳动监督和劳动监督不力造成的。加强劳动监督和劳动监督对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劳动调解制度,拓宽劳动争议解决渠道
实践证明,大力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处理劳资纠纷。在调解组织方面,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企业调解委员会、社区人士、调解员、劳动行政部门的作用,在仲裁和审判过程中广泛运用调解方式。2003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调解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9.43%。截至今年10月,调解和解率达到78.06%,社会和法律效果良好
(三)规范和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和劳动审判制度,理顺仲裁与审判的关系。劳动争议发生后,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两项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如果您对第一个裁决不满意,可以向高等仲裁机构申请复议。如果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审应为终审。第一次模拟考试应该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的理想选择。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分流劳动争议案件,减轻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工作压力;二是劳动仲裁不受理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及时寻求救济;三是提高劳动仲裁的权威性,提高效率,降低劳动争议解决成本。(4)改革审判机构。在审判组织方面,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司法体制,考虑到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三方原则的要求,有条件法院可以在人民法院民事法庭中设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劳动审判适用民事程序,不同于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因此将劳动法院置于民事法院;目前的“大人民法院”实际上包括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增设劳动法庭符合劳动审判的特殊性和专业化要求。此外,在劳动法庭的组成中,应使用熟悉劳动法的专业法官担任法官,同时吸收员工和雇主的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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