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08年1月被某公司聘为市场部经理,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小李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根据小李的工资表,小李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500元、竞业禁止补偿金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9年7月,公司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再向其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2009年9月,小李进入一家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工作,该公司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其竞业禁止补偿金500元,小李应当承担竞业禁止义务,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李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在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仲裁委审理后,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律师分析】
虽然该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而且在工资组成中包含每月5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补偿金应该在职工离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而公司因未支付小李竞业禁止补偿金,竞业禁止条款对小李无约束力。因此,小李无需支付违约金。
【律师提醒】
启讯律师提醒你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需注意以下事项:
1、竞业禁止协议签订对象仅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而不应无限扩大到整个行业,对范围约定应当明确、清晰和合理。
3、竞业禁止的时间限制,则要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不同行业,企业所在的不同区域,技术更新的不同时间而确定,法律规定不超过2年。
4、竞业禁止的地域限制应当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区域范围确定。
5、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每月最低不低于劳动者劳动关系结束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竞业禁止补偿金须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发放。
法律法规对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有着严格的规定,因此公司在与相关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将其归入到整个公司劳动用工体系当中,并咨询专业的律师。启讯律师在劳动体系建立的法律服务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并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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