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房屋预先销售时,有必要与购买方签署预售合同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同时,预售的商品房也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以便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
然而,在完成了预售合同的签订工作之后,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双方继续签署正式的购房买卖合同。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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