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与诉讼的标的是无关的,只要求助者有经济困难的,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应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月人均收入等信息。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1、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3、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4、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5、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6、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
7、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须持相关部门的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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