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用电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供用电合同的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即从发出缴交电费通知之日后第8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下列规定计收:
(一)居民用户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二)其他用户:
1、当年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电费部分,每日按欠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二、对逾期不交电费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依法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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