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各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14度到18度这一段区域内的温度范围在法律制度中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区规定室内温度低于18摄氏度,但不超过14摄氏度时,按日减半收取热费;而有些地区则规定室内温度低于14摄氏度时,按日免收热费。此外,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也不在免收热费的范围内。
14度到18度这一段区域,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可能存在差异。有的地区是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供热开始之日后5日和结束之日前5日除外。
供 热 开 始 与 结 束 有 哪 些 时 间 段 免 收 或 减 半 热 费 ?
根据我国《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供热开始与结束有以下时间段免收或减半热费:
1. 供热期开始至11月15日:供热企业可免收用户在此期间内的供热费用。
2. 供热期结束至11月30日:供热企业可减半收取用户在此期间内的供热费用。
此外,《关于供热采暖季期间免收居民供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居民供热采暖季期间,供热企业可免收用户供热费,时间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的供热条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免收或减半热费的时间段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供热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用户享受到免收或减半热费的权益。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供热温度范围也可能不同。在我国,《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了供热开始与结束的时间段免收或减半热费。此外,《关于供热采暖季期间免收居民供热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了居民供热采暖季期间免收供热费的时间段。不同城市的供热条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免收或减半热费的时间段可能会有所不同。供热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用户享受到免收或减半热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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