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物价局,环保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及《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落实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要求,经研究,我市环保系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后,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擅自拆除或闲置,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项目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继续超标准排污的,实施加倍收费,其标准为加两倍。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此标准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标准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一律停止。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环保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