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排污费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向排污者征收的费用,是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收费。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即排放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并进一步完善了排污费征收的范围、标准、核定方法、程序、使用条件、违法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八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章 激 励 措 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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