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手无名指骨折工伤能评级吗
时间:2023-06-02 18:56:42 4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职工工伤致无名指骨折,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10十级”“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之规定,应当评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

不能自理。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癫痫轻度;

2)-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Ⅴ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Ⅵ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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