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问题]
申诉方:高某,33岁,某研究院职工
被诉方:某研究院,法定代表人:齐某,院长
1993年11月高某向某研究院提出休假探亲,院领导以工作任务紧离不开人为由未准。高某认为自己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院方无权剥夺,便竟自去外地探亲。回来后院方给予高某行政警告处分,扣发休假期间的工资,控亲路费不予报销。。对此高不服,多次交涉无效,于1994年4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高某1989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某研究院工作,1991年结婚,与妻两地分居。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1993年高某曾提出要休探亲假,领导未准,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同年8月钟再次提出休探亲人假,领导让其再等一等,到了11月高第三次提出休假要求,此时研究院承接了一项十分紧急的工程设计,工作繁忙,故院方没有同意高某休假。高某认为个别领导故意刁难自己,而按国务院的规定其应享受每年30天的探亲假,加之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使用,故高某留下一张说明就擅自休假了。高某的行为确实给工作带来影响,因此院方决定给予高某纪律处分,行政警告,扣发探亲假期间工资,探亲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分析与处理]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研究院撤销对高某的警告处分。高某向院方写一份检讨书,保证不再擅自离岗。
2、研究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高某探亲假期间工资,报销探亲往返路费。
3、仲裁调解费50元由研究院负担。
这是一起因职工探亲待遇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在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高某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享有探亲30天的待遇。探亲假具体休假时间没有规定,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某研究院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高某休假时间,故在1993年初至8月高某两次提出休假院方未准是可以的,但到11月份仍不准高某休假是不妥的,因为再不批准高某1993年将过,事实上剥夺了其休探亲假的权利。研究院工作紧张需要高某在岗工作,也只能与之协商,不能采取不批准休法定假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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