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开发商替购房者办理了担保贷款,由于两名购房人无力还款,开发商惹上了官司。
2009年1月8日,张某、于某欲购买郑某所开发的商品房,但资金困难无力付齐房款,郑某为达成交易,替二人提供连带担保从来安县某商业银行贷款。后该银行多次催要,两贷款人均以种种借口拖延。该银行又找担保人郑某索要,也未能要回,于是将三人一起告上法庭。
日前,来安县法院审结了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某于2010年6月5日前分别偿付该银行贷款三万元,开发商郑某作为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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