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
时间:2023-06-09 21:53:14 1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废旧物资行业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行业。建国以来,这个行业的广大职工,在党的领导下,艰苦奋斗,回收了大量废旧物资,对支持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节约新的原材料,积累建设资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起了很大作用。鉴于这个行业职工经常接触有毒、有害、又脏、又臭的废品,劳动条件差,工作艰苦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年元月份起,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废旧物资行业实行岗位津贴。凡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职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的津贴(兼职的应低于专职的)。各级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人员不享受岗位津贴,但深入基层参加劳动的,按其参加劳动工种的津贴发给。

二、岗位津贴全国统一规定为三个标准,每人每天分别为三角、二角、一角五分。按出勤日数发给,不出勤不发。标准的划分应根据劳动强度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不同情况,参照北京市的做法,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财政局、供销社研究确定。北京市标准的划分:一类是废品收购员和从事杂骨、废渣、破布、烂纸、旧棉、废麻、旧鞋、废塑料、废橡胶、旧瓶子、废有色金属、废钢铁的挑选加工和打包人员;二类是专职装卸搬运工、报纸、书本挑选打包工以及锅炉工、售货员、基层单位的维修人员等;三类是基层单位的其他人员,如司机、驻厂员、收款开票员、后勤服务员等。经营废旧物资企业正式职工的岗位津贴从工资基金项下开支。代购员和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的岗位津贴从代购手续费和费用中开支。

三、各级废旧物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解决好各种思想问题,认真做好发放岗位津贴的工作,以进一步激发广大职工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回收废旧物资,变废为宝,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经常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注意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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