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
时间:2023-06-09 21:53:03 1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的职工,有的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的从事高温作业,劳动条件同供销合作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人员基本相似。因此,他们可以参照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实行岗位津贴。请各省、自治区物资局、劳动局、财政局参照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联合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实行岗位津贴的职工,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保健待遇。

全文2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知识
针对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