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个法律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并且成为约定俗成的工作惯例。劳动法苑网在这里为各位详细解析。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8条也规定了相似的内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李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辞职的话,单位除了可不予办理退工手续外,还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他赔偿损失: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小李不能够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来代替30天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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