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聘用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被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全文6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