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因为员工无法胜任其职务而选择无过错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就必须向该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能力上不能够胜任现有的工作任务,并且在接受了相应的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要求,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在事先30天内向该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在此基础之上,再额外向该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后,方可正式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解雇处理,用人单位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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