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交叉案件如何认定
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新司法解释在防止受害人不能得到补偿、避免案件审理拖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为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的,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企业拆借行为有限认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严厉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新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加大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并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虚假诉讼往往隐藏着侵害真实权利人的非法目的,应当坚决遏制。
新司法解释还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措施。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率标准采取两线三区
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
据了解,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新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
新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应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通知。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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