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拆借资金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企业和企业资金都能参加拆借,参加拆借活动的企业和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拆出拆入的企业必须是一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拥有可以自主支配和使用的资金,能从事各项经济决策和各种经济活动,并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信誉;
2、资金拆入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切实的偿还能力,保证按期还本付息。
3、企业拆出的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来源:
(1)局内各处室、各公司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2)可用而当年未用的各项专用基金:
(3)从各种渠道筹集起来的暂时闲置资金。银行贷款不得进行拆出。
4、企业拆入的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
(1)银行已批准贷款的技术改造、立项工程,在银行贷款尚未发放之前,企业可用拆款暂时补充;
(2)企业贷款所需的10%至309《自筹资金,在企业一次筹足困难时,可暂用拆借资金补足;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4)一些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企业使用拆款,应按上述范围掌握,不能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更不能搞转贷牟利。
二、企业拆借资金的程序
企业如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交存拆借基金。参加有组织的企业资金拆借活动,一般先要向服务中心。调剂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交存一定的准备金,作为企业的互助基金。
2、申请拆借。在企业资金发生短缺而准备拆借时,必须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拆入资金申请书,注明所需金额、用途、时间等内容。
3、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书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才能批准拆借。
4、划转拆款。申请书一经批准,调剂中心等即可根据拆入企业要求的时间向其提供拆款。
三、企业拆借资金注意问题
当前,在中国一些城市中出现的企业拆借市场,无论从深度上还是从广度上,都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因此,对于这样一种在社会实践中提出的政策性较强,影响较大的新问题,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不能追求形式,一哄而起。在充分肯定其作用的同时,还应注意可能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内外已有实践,应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2]
1、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
企业开展资金拆借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应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经营不当,或使用拆款救穷而造成资金的死滞,就有可能导致链锁反映,甚至出现债务危机。为此,有关管理部门在开放企业拆借市场时,要明确规定企业间的短期资金调剂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要防止可能出现的金融投机
利用银行贷款或其它资金进行金融投机,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中的突出现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只要有两种利率存在,也有可能出现低利贷进高利贷出以从中牟利的现象。因此,企业间的拆借活动,首先应在本行业或企业集团内部有组织地进行,重要开展行业或群体内部的资金互助。其次应确定企业拆借利率的最高限。原则上自有资金的调度利率可以比银行的存贷款利率灵活些,但要控制在最高限内,不能偏离过大。同时,还要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可能发生的投机活动及时制止。
3、要防止可能发生的信用失控
企业开展资金拆借后,有的企业为了本身的利益,会不惜牺牲国家和全局的利益,把短期资金用于长期固定资产投资,从而导致基建膨胀和物资紧张。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关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拆借活动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控制,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调节端正企业行为,以防计划外信贷规模和基建规模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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