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
时间:2023-04-23 10:52:57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企业拆借的程序

企业如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交存拆借基金。参加有组织的企业资金拆借活动,一般先要向服务中心。调剂中心。或财务公司等交存一定的准备金,作为企业的互助基金。

2、申请拆借。在企业资金发生短缺而准备拆借时,必须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拆入资金申请书,注明所需金额、用途、时间等内容。

3、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书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才能批准拆借。

4、划转拆款。申请书一经批准,调剂中心等即可根据拆入企业要求的时间向其提供拆款。

三、资金拆借的原则

资金拆借的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同业参与原则;二是平等互利原则;三是短期使用原则;四是按期归还原则。

1、同业参与原则作为资金拆借的市场,首先应坚持金融同业参与的原则,参与资金拆借的主体必须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2、平等互利的原则参加拆借的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循平等互利、自主自愿、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在交易中,融通双方都必须自愿协调、自主成交、互惠互利。

3、短期使用的原则资金拆借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因此,商业银行拆借资金在使用上必须符合临时性余缺调剂的特征,主要应用于解决短期性的资金急需。对于违背短期使用原则,任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一方,拆出行和市场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裁和处罚。

4、按期归还的原则资金拆借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维护各自的信誉。拆入行必须保证按期归还本息,不得借故拖延占用。拆借资金一般不予展期,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可按协议加收罚金和罚息,罚金一般按月3%计算,罚息多按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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