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条件:符合计划生育和收养方面法律法规,合法收养子女的女性、男性或夫妻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属女性或夫妻共同收养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及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2、申请人为男性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患不孕症者要求收养子女的,另需提供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患不孕症的证明;
申请受理机关
户籍地办事处、社区人口计生办
程序
1、申请人网上下载或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后将《证明表及规定材料原件交男女双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申请人为一方的,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由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持核实过的《证明表及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套交女方户籍地办事处计生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办事处计生部门),办事处计生部门在材料齐全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加具意见;
3、办事处计生部门将核实后的《证明表及材料送交女方户籍地区人口计生部门(申请人为男性的,将材料交本人户籍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新区公共事业局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加具意见,并将《证明表及材料退回办事处计生机构;
4、对经新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合格的申请人,办事处计生机构将《证明表一份及材料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其《计划生育服务证上“特殊情况记录”栏内标明何时为其出具《证明表。不符合生育条件的申请人应与办事处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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