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依法登记结婚;
(二)本市户籍;
(三)夫妻双方依法生育1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
(四)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1寸近照两张;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五)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第五条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工作单位的,夫妻双方应共同向申请人双方各自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申领、换领、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委托办理时,除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办证后能享受的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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