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印发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09〕12号)
2、《关于印发贯彻〈关于解决广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穗计生发〔2009〕18号)
办事条件:
1、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城镇居民
2、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
3、独生子女父母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的按照特扶政策办理,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所需材料:
1、申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此表一式三份,两个审核单位和发放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2、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三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独生子女当页。
3、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申办或补办证件,但2009年1月1日前女性年满49周岁的夫妻无需补办。
4、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需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迁出地街镇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5、“迁入时间”栏由退休后或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后从外地迁入的人员填写。
6、如有未尽事项,请在“其他”栏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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