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批。在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等谈判确定后,合营各方正式签字。然后由中方合营者负责向主管部门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各项文件,再由主管部门报原审批立项的审批机关审批。向审批机关报送的正式文件有: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企业各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的该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4)合营企业董事长、付董事长、董事名单;
(5)中国合营者的主管部门给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
上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二)、(三)、(四)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企业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
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的合营企业应报送一式三份。从收到申请书及全部文件之日起,经审核无误,十五天内给予批复。
由区、县、局、总公司批准的项目,须向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确认手续。
1、办理立项报批手续,即报送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者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由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机关审批。按照国务院关于利用外资项目投资总额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如果不涉及许可证、配额,不需要国家进行综合平衡的项目,除国家规定者外,均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广州市政府授权的区、县、局、总公司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各自的审批权限自行审批。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请经贸部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凡举办产品涉及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项目,须报经贸部审核,取得经贸部同意后,再按规定程序批准立项和开展工作。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正式开始谈判,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中方合营者应即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合同前项目登记手续,填写《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前项目登记表》,由工商局核准拟办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以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等。
3、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审查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商谈,签署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等正式文件。
5、领取批准证书。合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应领取批准证书。批准证书的领取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广州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批准的合营企业,向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资业务处领取批准证书。
(2)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合营企业,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取批准证书。
(3)批准证书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4)申领批准证书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批准的项目领取批准证书时,须由审批机关填写《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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