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时间:2023-05-31 19:54:51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今年5月8日开始工作,老板说我要试用三个月。三个多月后,老板同意了我的工作,让我填写就业申请表。聘用日期为9月1日,合同自9月1日起签订。也就是说,已经变成了近4个月的试用期,而近4个月的试用期不包括在合同期内。这种行为合法吗?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我试用期的社保吗?

律师回答:

单位的做法违反了中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您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自5月8日起建立,单位最迟于6月8日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为5月8日,含试用期。你的试用期是否合法,取决于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就业之日起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您自就业之日起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支付的部分需要由你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仍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期间。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完成一定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本单位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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