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资法:不规定国企高管薪酬
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国企高管薪酬的持续追问,全国人大法律委回应,法律难以对此做出具体规定。
10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了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8日该草案将交付表决,有望获得通过。
委员建议法律规范国企高管薪酬
该草案从一审到三审,不断有委员针对当前公众对一些国企高管拿高薪状况的不满提出意见,认为法律对此应予规范。
对此,胡康生表示,法律委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反复研究后认为,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要求,合理确定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很有必要,但这个问题很复杂,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所在行业和地区的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的平均工资等多种因素,难以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
此外,草案中已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目前国资委已制定了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高管受贿将予以追缴
胡康生表示,根据上述原因,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不再具体规定为宜。
针对委员提出,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等行为,应予以追缴或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胡康生表示,草案对此增加了规定,采纳了委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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