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11年2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根据合同约定,银城应当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曾先生,逾期超过30日的,曾先生有权解除合同,银城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因银城逾期超过30日,故曾先生有权依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此外,银城在收到曾先生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曾先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于银城收到曾先生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解除。由此,银城应当依合同之约定,退还全部房款。
一、保险合同犹豫期怎么算
犹豫期也称为冷却期,对于有犹豫期的险种,投保人收到保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签署,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在扣除生产成本后退还已付保险费。一般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十日内,或银保渠道开通后十五日内,因地区规定不同,有的为自然日,有的按工作日计算。
二、开发商延期办理房产证如何赔偿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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