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张-政(化名)因其在休春节探亲假期间,被A建筑设计院扣发了工资,同时,未给其报销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张-政多次找到单位负责人协商,都被拒绝,张-政遂将A建筑设计院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补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并报销探亲路费。
仲裁委进行了立案调查。2003年,张-政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A建筑设计院从事建筑设计工作。2006年初,A建筑设计院为振兴企业生产经营,成立了科技攻关小组,张-政也是科技小组成员之一。由于科技攻关正在关键时期,单位没有给工作人员探亲假。2007年春节前,攻关小组攻关成功。正当大家高兴之际,张-政接到了来自甘肃老家的电话,得知他的父亲突患脑血栓,病情严重,希望自己赶紧回家一趟。张-政找到A建筑设计院有关负责人,提出回甘肃老家探望父母,领导告诉他休假可以,但因为临时有一项重要设计任务,只能批准张-政20天的假期。张-政答应后,匆匆登上了回家的火车。因其父患病住院,需人照料,20天假期过去了,张-政父亲的病情还是没有太大好转。无奈之下,张-政只好又向A建筑设计院请求补休上一年20天的探亲假。前后只用45天,路途时间4天。A建筑设计院对批准张-政探亲的20天假按事假扣发了当月工资,另25天作为超假按高于工资2倍的标准扣发了工资,同时不报销其往返路费。
仲裁委认为,根据国务院于1981年3月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决A建筑设计院补发之前扣发张-政的探亲假期间工资,并凭票据报销其往返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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