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有: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新广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0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元
2013年广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改善情况(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提供的3013年统计数字)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18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3553元
2013年广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改善情况(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提供的3013年统计数字)
三、农、林、牧、渔业20534元
采矿业35303元
制造业33611元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416元
建筑业38437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135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6477元
批发和零售业33608元
住宿和餐饮业24653元
金融业76679元
房地产业32249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530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于地质勘查业41050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520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938元
教育3565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3721元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37270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358元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区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统计数字)
四、住宿费每人每天330元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五、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
《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4.7.1-2015.6.30)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李东军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466100元;农村居民135820元。
十三、丧葬费: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万元至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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