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
交通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
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如下: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
交通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当事人应当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三年。
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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