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9-06 21:00:22 4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详细阐述了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包括多个项目,每个项目都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且一次性结算费用。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用、残疾者生活辅助费用、残疾用具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等方面的具体赔偿标准因实际情况而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以下项目是损害赔偿的数额: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用、残疾者生活辅助费用、残疾用具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赔偿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事故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补偿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五年。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交 通 事 故 赔 偿 项 目 具 体 规 定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具体规定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和驾驶员的赔偿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等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医疗费用: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等。

2. 伤残赔偿: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伤残,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规定,伤残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医疗费等。

3. 财产损失赔偿: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规定,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物品损失等。

4. 驾驶员赔偿:对于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赔偿问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规定驾驶员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即不超过损失的10%。

5. 受害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具体规定是为了保障受害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项目列表和相关规定的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到受害者和驾驶员双方的权益,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指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定》等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具体规定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财产损失赔偿、驾驶员赔偿以及受害者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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