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是否可以销售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销售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可以销售。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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