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的“勤勤”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不到三个月,母亲杨女士擅自给“勤勤”改了姓名。为撤销姓名变更登记,孩子的父亲周先生打起官司。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1年,周先生与杨女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勤勤”随母亲杨女士生活;周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可离婚后,杨女士设置障碍,不让周先生看到儿子,还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并经有关部门登记获准。百般无奈的周先生愤然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人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姓名的确定,是基于父母的合意,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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