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是否可以分配征地补偿金
家庭成员可以分配征地补偿金。土地补偿分配原则:
1。补偿金按家庭为单位支付,补偿金按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家庭内部的分配问题应该由家庭自己来解决。原则上,谁有土地(土地是指在最初分配土地时作为家庭成员分配给他的土地)谁就有权收钱,但也有例外。2已婚妇女的分布。一是在父母在世时被征收土地的,已婚妇女婚前在母亲家拥有土地的,婚后被征收补偿的,应当按照初次划拨土地时划拨的土地面积获得补偿,在家庭获得土地补偿后,分给已婚妇女。其二,如果土地在父母去世后被征用,已婚妇女不与父母同住,由其他子女抚养,就不能获得土地补偿。三。兄弟之间的分配问题。首先,在共同赡养父母的情况下,父母的土地补偿金在兄弟之间平均分配。二是在签订“生不养死不埋”协议的条件下,赡养父母的儿子有赡养父母的责任。父母的土地补偿由赡养人获得。父母的土地是按照谁养谁的原则耕种的。普遍的做法是,土地补偿是根据谁耕种他们父母的土地而获得的。农民们简单地认为,在父母死后耕种父母土地的人就是他们生前的父母土地,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解释和分配。4增加雇员人数和减少雇员人数的分配问题。一是在因婚育人口增加的情况下,如果不重新分配土地,增加的人口不增加土地,将按照谁有地、谁补偿的原则分配土地。第二是出口减少问题。比如,第一次划拨土地时,因外出务工、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耕种。然而,它并不否认自己拥有“土地”。在分配薪酬时,它通常会考虑自己的份额,除非它自动放弃。目前,全国法院对农村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网上发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案件的处理都是按照土地征收补偿应当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的原则,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机会获得补偿。首先,家庭承包的征地补偿不属于收入范畴,它是对耕地损失的补偿和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的范围。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此,家庭土地承包人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家庭的每一个成员,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没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成员去世,30年的合同期限不会改变,不存在合同管理权的继承权问题。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承。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经营和使用承包土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的农民成员。因此,他们不能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也不能成为他们的个人遗产。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可见,能拿到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人,承包人是农民。死亡或者丧失家庭成员身份的人,丧失农民家庭成员身份的,不能得到补偿,可能没有成为农民家庭成员的人,也不能得到补偿。因此,只有现有的农户成员才能得到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在确定征地补偿方案时,能够获得征地补偿的人,就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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