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398项项目名称: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实施机关:证监会。
二、条件
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三、程序
(一)申请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四)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公司停止运营,且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五)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解散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所有期货投资者;并组成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六)涉及公司解散的事宜依法处理完毕,公司及其营业部应当分别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解散处理情况报告。
(七)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情况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结合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的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九)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的《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解散公司的文件及材料
1、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
3、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解散方案;
4、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二)解散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解散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五、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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