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协议】**中期公司期货经纪管理制度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期货经纪的规范管理,公司制定了《期货经纪管理制度》。1期货经纪商必须是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受业务范围限制的除外)。期货经纪商不能是其介绍的期货客户的关联人,包括期货客户的工作人员、指示人、资金拨付人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基金等金融机构不能作为中介客户。成为**临时公司与期货客户之间的期货经纪人,必须以真实身份与**临时公司签订《中间人协议》。
2。期货经纪商应提供之证明文件:
个人:出示身分证正本,并提供身分证副本。身份证复印件上应当签名并注明临时在上海签订中介协议的字样;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并注明临时在上海签订中介协议的字样;
3。中介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协议期满后,临时公司应当对期货经纪资格进行年检,年检合格后决定是否续签《经纪协议》。三是客户对期货中介机构的认定。
期货客户新开户是否由期货经纪商介绍,需经期货客户书面确认。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临时公司提供的“开户调查表”或“中介确认书”。四是期货经纪年检制度。
1。注意。**每月月初,临时公司审计部门将月底到期的中介协议明细通知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提出部门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并反馈审计部门。
2。**中期公司呼叫服务中心将对需要续签合同的中介进行回访。
3。**临时公司结算部门应当在一年内提供该经纪商的期货经纪业务。
4。经纪商经上述部门检查合格,符合续签条件的,经总裁办公室批准后,与经纪商正式续签合同。5期货中介机构佣金支付。
**中间公司根据与期货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协议支付经纪佣金。期货经纪佣金在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后,转入公司财务部门登记的同名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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