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核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通知
时间:2023-06-06 16:25:26 2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期货书样本。

四、获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只能从事其具有经纪会员资格的国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所的二级代理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五、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接到本通知后,请按通知要求,对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申请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审核。各交易所的《推荐意见表》须在1995年12月15日前,报会员单位所在地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期货经纪业务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在1996年2月28日前,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六、未获期货交易所推荐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须在1995年12月31日前停止期货经纪业务。经审核未获通过的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停止期货经纪业务。违反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附:______期货交易所推荐意见表

第号

哪些期货交易所的会获得会员席位的时在本交易所交易的品

5年1—8月在本交易所成额(元)及成交量

5年1—8月在本交易所代理与自营额的比本交易所是否有严重违规行为

曾受到何种惩附:会员经纪业务申请登记表

员名称:

定代表人:

业务部负责人: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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