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定
时间:2023-05-01 14:22:20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5、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

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基于此等界定,笔者查阅了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归纳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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