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与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23-06-08 07:20:56 4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2000-04-21当事人:杲复军、冷波法官:文号:(2000)琼经终字第2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经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区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庆、北京市金鹏期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杲复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湘、罗艾,君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荣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莉,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盛旸,职员。

上诉人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烟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永庆,被上诉人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湘、罗艾,原审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委托代理人马莉、盛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代理审判员高江南

代理审判员张柏桢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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