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0-04-21当事人:杲复军、冷波法官:文号:(2000)琼经终字第22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经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区解放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永庆、北京市金鹏期货法律事务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45号银通国际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杲复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湘、罗艾,君合律师事物所律师。
原审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荣汉,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莉,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盛旸,职员。
上诉人烟台物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烟台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永庆,被上诉人海南金海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湘、罗艾,原审被告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委托代理人马莉、盛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中法经重字第6号判决;
二、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代理审判员高江南
代理审判员张柏桢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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