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程序及期限
时间:2024-01-05 15:38:08 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解散程序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清算组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若超过十五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解散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清算组结束工作以及发布公司解散公告等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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