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赔偿标准是否应提高至n+1?
时间:2023-07-01 17:32:42 3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辞退员工是否赔偿N+1,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只有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员工的补偿标准是n+1,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补偿标准是2n,过失辞退则不需要赔偿。N是指劳动者在本企业里的工作年限,N年就要支付N个月的工资;N+1,其中的+1就是所谓的代通知金,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支付代通知金。

1、如果是依法辞退员工,依据每工作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支付半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2、如果是违法辞退就赔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3、如果公司提前通知员工,则不多发一个月工资。

一、需要给员工支付N+1的经济补偿的情况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如果是违法辞退的,补偿标准是2n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过失辞退则不需要赔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之,如果是依法辞退,并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则按照N+1赔偿。如果是违法辞退就赔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加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的实际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的工资,每满1年1个月的工资。

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对于高收入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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