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在竞业禁止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有效,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一、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一)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禁止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的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二、竞业禁止条款的风险
当企业要求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期限长于合同期限,一般通过竞业禁止条款来约束。竞业禁止,是指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该条款严格限定员工择业权,因此法律作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也为该条款增添了很多产生法律风险的可能。
(一)缺乏经济补偿导致条款无效。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还明确规定了补偿金支付的最低标准和支付方式。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将影响该条款的效力,产生法律风险。
(二)期限过长的法律风险。法律严格规定,竞业禁止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期限的竞业禁止约定效力同样受到质疑。
(三)限制就业权的条款无效。竞业禁止条款限制的并非是员工的就业权而是择业权。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不是任何企业都可以限制的。企业可以限制的仅仅是劳动者再次就来的范围,一般包括:地域限制、业务限制、形式限制。若企业企图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将使条款无效。
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约定的时候,就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导致约定的条款内容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这样单位的目的就有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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