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如下:
(1)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一、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下: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投入生产和使用怎么处罚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给予以下处罚:
(1)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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