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准规定: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绿色食品产地的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等因子。绿色食品产地应选择空气清新、水质纯净、土壤未受污染,具有良好农业生态环境的地区,应尽量避开繁华都市、工业区和交通要道,多选择在边远省区、农村等。其主要求见图:
总悬浮微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
└──────┼──────┴────┘
大气
│┌常规化学性质(PH值、溶解氧)
产地──水┼重金属及类重金属(汞、镉、砷、
││铅、铬、氟化物、氰化物)
│├有机污染物
││(生化需氧量、有机氯等)
│└细菌学指标(大肠杆菌、细菌)
┌──土壤───────┐
土壤污染土壤肥力
┌───┴────────┐
金属及类重金属有机污染物
(汞、镉、砷、铅、铬)(六六六、DDT)
1、对大气的要求。要求产地周围不得有大气污染源,特别是上风口没有污染源;不得有有害气体排放,生产生活用的燃煤锅炉需要除尘除硫装置。大气质量要求稳定,符合绿色食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质量评价采用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1996所列的一级标准。主要评价因崐子包括总悬浮微粒(TSP)、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氟化物。
2、对水环境要求。要求生产用水质量要有保证;产地应选择在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清洁无污染的地区;水域、水域上游没有对该产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生产用水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环境质量标准。其中农田灌溉用水评价采用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用水评价采用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畜禽饮用水评价采用国家地面水质标准GB3833-88所列三类标准;加工用水评采用生活用水标准GB5749-85;主要评价因子包括常规化学性质(PH值、溶解氧)、重金属及类重金属(Hg、Cd、Pb、As、Cr、F、CN)、有机污染物(BOD5、有机氯等)和细菌学指标(大肠杆菌、细菌)。
3、对土壤的要求。要求产地土壤元素位于背景值正常区域,周围没有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并且没有农药残留污染,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同时要求有较高的土壤肥力。土壤质量符合绿色食品土壤质量标准。土壤评价采用该土壤类型背景值的算术平均值加2倍的标准差。主要评价因子包括重金属及类重金属(Hg、Cd、Pb、Cr、As)和有机污染物(六六六、D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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